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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朝荣:收回特许经营权无法律依据

发布日期:2008-4-21 23:43:13 来源: 作者: 点击:326

 

本报讯(见习记者权义)昨日,十堰市公交公司董事长张朝荣向十堰市建委提出听证申请,称十堰市建委收回特许经营权,没有法律依据。

张朝荣称,他与十堰市建设局(现为建委)签订的《十堰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合同》在2003514日。而十堰市建委采用的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生效于20045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自200471日实施。由于这两个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其有溯及力,因此建委采用无效。

张朝荣称,建委收回特许经营权在收到听证通知之前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七条,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,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,应当告知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,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的,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。因此程序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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